问题 |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
释义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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