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致 轻微伤 ,可处 行政拘留 并处或单处罚款,6个月内曾受过 治安管理处罚 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证人 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