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2.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3.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年龄45周岁(含)以下;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回国后,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保; 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需与留学期间一致;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一、留学生落户的基本条件 1.国内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360天);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留服中心受理。回国时间参照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用人单位在留服备案并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