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