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二)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三)特殊行为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