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党委增补委员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补选党组织的委员,一般是指换届改选后的委员会,由于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了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此时,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委员是在原委员会成员的基础上进行的增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缺额,应予补选:委员因故调离,或本人辞职、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因故空缺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补选。进行补选时,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其增补人选(书记、副书记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其增补人选(书记、副书记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或审查批准。 其他党组织的委员调入本党组织的,不能成为本党组织的当然委员,也不作为本党组织委员会缺额时的当然补缺对象。上级党组织推荐作为本党组织委员的,也必须进行补选。本党组织书记或委员调到另一单位,并转去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他在原单位的党内职务就自然免除。如果返回原单位,不能自然恢复其党内职务。补选的委员的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为止。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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