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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碑林区收费所是什么单位?
释义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
    (1997)2311号)规定,决定在我市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其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均应领取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持证上岗。
    二、《收费员证》制度是指在收费岗位从事收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认定资格,颁发《收费员证》后,方可从事收费工作。《收费员证》是收费人员依法收费的资格证书,收费员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
    四、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管理部门,《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印制,市和区县物价局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市属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的《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区县所属单位及市物价局授权代发的《收费员证》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核发。
    五、申领《收费员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熟悉相关价格政策及业务;
    4、是收费部门、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5、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
    六、收费单位办理《收费员证》时,需提供下列手续:
    1、填报价格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费员资格审批登记表;
    2、本单位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领证人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收费员证》统一注册登记、编号,并对本地区、各业务部门持证收费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
    八、《收费员证》实行一人一证,已取得《收费员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职时,收费单位要在十五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收费员证》丢失,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发,逾期不补办的,不得继续从事收费工作。
    九、《收费员证》从核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届时收费单位须持原证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新证。
    十、《收费员证》实行年检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年审的同时,对《收费员证》进行审验,加盖审验章,下年度方可继续收费。对在岗的收费人员需定期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取消收费员资格。
    十一、缴费单位或个人,对收费人员不出示《收费员证》或无证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二、《收费员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十三、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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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