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如:基金支付应支付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诊与退休补充保险共90%,自付一就是10%)。 自付二:指部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和人工器官等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不在医保范围内。扣除自费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剩余费用 计算比例关系公式: 总费用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 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自付一 = 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