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双方婚内为了购买房屋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双方已有明确约定该贷款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时,会通过协议约定或判决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的贷款也由房屋所有权获得一方来继续承担,如需变更贷款主贷人,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对方可配合前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