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与监督检查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见面;2.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3.说明来意(理由与任务);4.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案情展开,提取相关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取的证据笔录,必要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或责任人再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