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水库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法律客观: 《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