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五)转让方、转让标的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