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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
释义
    国家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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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