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2 |
释义 |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一、《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 1、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续发放四个月时间。高温补贴只有在每年夏季高温天气发放,它的发放对象是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所以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在夏季享受高温补贴。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条件的员工如果未获得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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