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