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作为送养人的如下: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权力,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