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人是否可以给送养人3万营养费?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出售亲生子女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私自送养行为不属于此罪。对于私自送养导致子女受损的情况,可以以遗弃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可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具有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等情形,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收养人是否有义务支付送养人3万营养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原则,收养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有义务支付给送养人3万营养费。首先,如果双方在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营养费的责任,那么收养人应履行合同义务,按约支付。其次,如果送养人在收养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财产或服务,作为补偿,收养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营养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营养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法院的判决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收养人是否有义务支付3万营养费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协议约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和协商结果。 结语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然而,如果私自送养是因为生活困难,且没有非法获利目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于收养人是否有义务支付3万营养费,具体情况需根据协商、判决或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结论取决于法律和协议约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和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