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助金领取条件如下: 1、有12个月以上的失业金参保记录;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开除、辞退等原因);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补助金领取标准是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即960元/月);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即720元/月)。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即600元/月,)具体以当地发放的金额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