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着>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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