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地未迁出的出嫁女,其户口未出地同样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结果。由于村中保留的户口没有改变,决定了其形式上的村民决定了其在形式上其村民的身份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应该有权获得土地来维持基本生活,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出嫁女”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方面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然而,这种嫁城女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他们不住在原来的村子里,也没干过村民的义务,更有一部分人在城市里打工获得了固定的收入,土地收入对她们已经不再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村民委员会虽然享有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但却有权根据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义务的有限性,依自治权从这些嫁城女所分配的经济利益中扣除或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前提条件应该是要有细化的、可操作的村规民约,而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武断地拒绝或拒绝嫁城女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