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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谁?
释义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应当归公司。虽然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股东不能直接享有胜诉后的利益,但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股东会召开程序
    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召集股东大会,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者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者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操纵董事和监事的选举,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在股东可以退出;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了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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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