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怎么确定 |
释义 | 领取保管物的时间由寄存人和保管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领取。 一、谁来保管合同章? 公司公章的掌管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应由公司或其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经过协商一致,确定印章保管制度。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三、保管合同包括哪些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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