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布网上通缉令的标准 |
释义 |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一、网上通缉程序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二、网上通缉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的关押期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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