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税收房产税标准 |
释义 | 房产税是一种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仅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征收方式根据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进行区分,对于自用房屋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于出租或出典的房屋则按照租金收入进行征税。 法律分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拓展延伸 山东房产税调整方案与税收优惠政策是指针对山东地区的房产税制度进行的调整和优惠政策的推出。根据最新的政策,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房产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山东省还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购房首次契税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等。这些调整和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减税优惠机会。 结语 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进行征税。它属于个别财产税,仅针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收。根据山东省最新的调整方案和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将根据房产的类型、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同时,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并减轻纳税人负担,山东省还推出了购房首次契税减免和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举措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减税优惠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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