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成本核算包括基本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和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和制造费用的核算。其中,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可采用直接分配法和交互分配法,制造费用的分配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公时比例法、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比例法、直接成本(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比例法和产成品产量比例法。三是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的方法常用的有: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算法、在产品按所好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约当产量比例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等。联产品的成本分配可采用售价法和实物数量法。副产品的成本分配,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成本,然后确定主产品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