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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提
释义
    

法律主观: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 房屋所有权 的自住性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重度残疾,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 劳动关系 的; 4、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来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性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6、租住的住房月房租已经超出家庭每月 工资 收入的15%; 7、进城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具备以上条件,提供相关证明即可。 《 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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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3: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