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有哪些? |
释义 |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45岁(含45岁)、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合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三、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第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三: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满足公积金缴存三个月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房的并且租房屋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3、根据相关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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