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转让包括哪几种形式 |
释义 | 房地产转让方式: 1、房地产买卖。即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 2、房地产赠与。即出赠人有偿或无偿的向受赠人赠与房产的行为; 3、其他合法方式。例如,抵押实现引起的房地产转让。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房地产转让的效力如何 一般性规定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胁迫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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