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钱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
释义 | 假币持有人在不知所持有的货币为假币的情况下,使用假币不构成违法犯罪,假币持有人在知道所持有的货币为假币的情况下,使用假币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使用假币罪的定刑标准是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刑标准如下: 1、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三、造假币多大数额判死刑 制造假币多少判处死刑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制造假币金额比较大就有可能判死刑,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假币在市场上广泛的流通,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无论是使用假币还是制造假币,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相比于使用假币的人,制造假币的人受到的处罚会更大,制造假币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行为,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的资金流转平衡状态,还有可能造成假币恐慌,一旦发现制造假钞的行为根据制造假钞的金额会有不同的惩罚,如果涉案金额较大的,最严重将会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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