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1份;(三)结婚证,原件1份;(四)市外夫妻投靠落户需提供夫妻一方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父母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科技人员、党政干部家属户口迁移在市区无房的可选择落户在亲友家,需提供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五)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六)在杭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七)申请人的荣誉证书或任命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1份;(八)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1份。 法律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第二条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二)老年人投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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