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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释义
    1、患者使用他人名字就医时的举证风险。患者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使用他人名字。如因特殊的诊疗行为(列如整容手术等),为隐瞒个人隐私,便使用假名字就医;或者患者为了能够报销,使用拥有医保卡的他人的名字进行就医。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患者想要举证双方存在医患关系难度就比较大,一旦医疗机构抗辩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患者便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患关系,如无法举证,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很可能以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患者的起诉。
    2、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规范时的举证风险。卫生部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如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客观,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如何有效预防医疗事故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5、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7、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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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