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抢夺犯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五十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六千元不满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贫困山区县、市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五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贫困山区县、市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一千元不满八千元)和满二万元不满八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一万元不满五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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