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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释义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一、公司上市的条件
    (一)规模要求
    1、净利润:主板上市要求3年盈利,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2年盈利,且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2、营业收入:主板上市要求3年累计超过3亿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营业收入指标二选一):主板上市要求3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暂无要求。
    4、净资产及股本总额:主板上市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二)合规经营要求
    1、环保:是否属于13个重污染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是否属于4个严格监控的重污染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或跨省从事上述13个重污染行业。
    2、税收:上市前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市前是否存在严重的偷漏税嫌疑,或已受到严重处罚;上市后的各项税收优惠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会计基础:是否存在大量采用现金收购或收款;销售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过高;内控是否过于薄弱。
    (三)行业发展情况及行业竞争地位
    1、市场容量和发展趋势。
    2、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上市主体的市场地位及市场占有率。
    4、上市主体的未来发展方向与目前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是否会导致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创业板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新”: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三高”: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
    (四)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及对上游的依赖程度。通过贸易商采购的模式重点关注贸易商是否仅为发行主体服务。
    2、生产模式及先进工艺、技术的运用:对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是自主生产还是外协。
    3、销售模式及对下游的依赖程度。通过经销商销售的模式重点关注经销商是否完成了产品的最终销售和主要的终端使用客户。
    4、在能源及原辅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是否具有较强的化解能力。
    5、是否具有严重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五)上市主体的完整性及独立性
    1、同业竞争(要求完全避免)。
    2、关联交易(要求尽量减少)。
    3、“五独立”(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机构分开、财务独立)。
    (六)其他影响上市时间的因素
    1、重大资产重组:非同一实质控制人下的重大重组(主板3年、创业板2年);同一实质控制人下的重大重组(运行1个会计年度)。
    2、实质控制人发生变更(主板3年、创业板2年)。
    3、高管层发生重大变化(主板3年、创业板2年)。
    4、股改时评估后调账(3年)。
    二、工行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5、在工商银行零售内部评级系统中取得B级(含)以上风险等级。
    6、工商银行存量客户,客户星级应在4星级(含)以上。
    7、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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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2: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