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外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是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人员到案的凭证。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如下: 1、直接送达:是指法院通过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或传票直接送达到收件人手中,不通过别人转交或其他环节。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直接签字; 2、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时。将传票放在代收人或收件人住处的一种手段送达方式。留置要求必须为当事人拒绝接受时使用,可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如果找不到人,不能采用该方式; 3、邮寄送达:是指通过国家邮政局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传票邮寄送达一般采用邮政局具有法律效力; 4、委托送达:是指依据程序法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向收件人转交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不签收法院传票后果: 1、当法院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 2、如果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自己不利,因为拒收传票,而且不去参加开庭,那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举证等诉讼参与权利。换句话说对方诉讼的证据材料相应的陈述都会得到认可。 3、如果在收到传票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不知道如何应诉,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