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给女方送的金银首饰,如果价值较高并且是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那么分手后需要返还;如果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数量不多、价值不大,则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也不需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