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丰富的资本表现形态:公司注册资本分次发行,在允许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以授权资本(或称为注册资本、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催缴资本的形态存在着;而在实行全额缴纳主义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资本形态; (二)合理的股东责任界限:公司设立时,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只需就设立发行资本中认购的部分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而对注册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无须作出认缴的承诺,因此,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确定自己认购股份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