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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释义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纳税方式取决于其所在地的情况:若不在同一县(市),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则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法制作。
    法律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分公司和总公司如何报税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总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纳税
    视情况而定:
    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结语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作为非独立纳税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可由总公司利润弥补,并可将效益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公司和分公司若在同一地区,可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否则,分公司需在所在地单独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4条,财务会计报告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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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