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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结婚登记如何起诉离婚
释义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情形,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直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但是形成了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可以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然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再拿着诉讼离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一、民法典规定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要想取得法律承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怎么规定的?
    事实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律不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三、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
    第一,双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自行解除即可。
    第二,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要配偶,有子女,可以协议解除,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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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