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房子限购政策 |
释义 | 成都现行的房屋限购政策为: 1、将二手住房纳入到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以内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的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内户籍,或者在限购区域内有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照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户区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3、非本区域内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查,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之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上市转让。 一、购买商品房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购买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内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内购买商品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房; 2、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有一套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四年后方可购买第二套商品房; 3、户籍家庭,在市定居满一年,稳定就业,或连续缴纳二十四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限购一套商品房; 4、本市限购区购买的商品房,必须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满四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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