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争性磋商只剩两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竞争性磋商只剩两家不可以继续进行,有关法律规定,如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要重新开始采购招标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在采购过程中,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如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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