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社保问题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办理条件: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 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 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 育津贴。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已经年满24周岁。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 贴累加计算。 二、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参保当月为界): 1.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出院的,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出院的,其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 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参保前终止妊娠的(有生育服务证),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程序: 申办材料: 一、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1.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同时盖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全部加盖生育保险章): 1.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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