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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实际全损的几种情况
释义
    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已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触礁后,在海浪的作用下,使其支离破碎不成船形。尽管这些标的物的实体还存在,但已无法表现出原来投保时的性质或属性.换言之,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售。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物实际上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经被剥夺了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
    (4)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间讯。所谓失踪“一定时期”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后,失踪的船舶又找到了,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实际损失是保险标的物体本身实际遭受的损失。它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标的物的损毁,标的物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以及保险人所保标的物的权益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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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