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酒驾从2004年5月1号实施,根据规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到2011年变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酒驾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酒驾致人死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酒驾致人死亡,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