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资质证书在什么地方办理 |
释义 | 一、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审批必须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携带副本复核。 (一)内资企业(全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3.管理章程。4.企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5.验资证明。6.办公和经营地点证明。7.托管房屋、单位的证明材料。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除提供内资企业申报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协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的文件。 (三)私营企业除提供内资企业申报所需的1、2、3、5、6、7资料外还需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待业证明、雇员名册。企业发生分离、合并或变更名称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质审批变更手续。企业遗失资质证必须在《天津日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补证手续。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办理资质的企业应先到企业座落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进件手续,提供办理资质所需资料,填写登记表。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进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并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办事时限 (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进件后,初审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发证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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