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的管控时间。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一、市卫计委制定的十项不得: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3、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4、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5、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6、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帐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7、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8、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9、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10、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高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项工作的能力。 3、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