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诉检察官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主诉检察官是指检察机关中负责起诉任务的检察官已经过一定程序而获得的在受理案件后,能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行使控诉任务、享有处置案件特殊权力,并承担主要义务的一种检察职权。 一、刑事诉讼开庭程序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庭审准备阶段; 第二、法庭调查阶段; 第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第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三、没量刑建议什么意思 没量刑建议是指检察里机关没有对案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起诉书一般没有量刑建议,在法庭调查后,会在公诉意见书中体现量刑建议。起诉书是指控犯罪,量刑不是检察机关职权范围,是法院职权范围。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第一条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责任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起诉队伍,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确保将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的检察员确定为主诉检察官;鼓励、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符合诉讼规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具体作法;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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