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减资后的债务不会受到影响。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则相应的债权是不会因为减资而受到其影响的。认缴制之下的企业股东的出资的义务只是暂时缓解缴纳,但是不是永久地消除,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股东缴纳出资,从而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