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车4个小时以上算疲劳驾驶。法律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属于疲劳驾驶,所以疲劳驾驶以四小时为界限。 疲劳驾驶的概念 所谓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或心理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违章行为。 按照这一概念,“疲劳驾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2)必须在规定道路上行驶时。 (3)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