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送什么部门 |
释义 |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由市保密局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二、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遵守的规定: 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3.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5.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6.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7.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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