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什么 |
释义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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